去年,某節目在探討台灣的另類 “航空事業”,本格順便談了一下高雄中正會遭指有賭博行為的問題。經調查相關事證後,法官認定該鴿會的賽鴿活動,屬於競技運動,而非賭博性活動。而會員所獲得的「獎勵金」亦是所有會員所共同提出,作為獲勝鴿友的一點小小鼓勵。就像所有職業賽事一般,比賽後,成績優異者,均可獲得主辦單位所頒發之「獎勵金」。
此案本該於去年就結案,但去年10月份,因法院的人事異動,因此本案所有進度須重頭來過。承辦檢察官認定鴿會有賭博行為,且此次不讓本人作證,原因是不可讓 “專業人士” 作證。不知我國的法律哪一條規定證人不得由 “專業人士” 擔任? 早年,本人代表我中華民國賽鴿協會去參加「世界賽鴿聯盟」 ( F.C.I) 的會議,並由外交部補助旅費,本人甚至當上 F.C.I 的副會長。而 F.C.I 由全球六、七十個國家的代表所組成,幾乎是小型聯合國的規模。這些會員國全都依照「世界賽鴿聯盟」的規章來辦理賽鴿比賽,也唯有台灣將賽鴿運動認定為 賭博。
到底是檢察官的認知有問題? 還是這六、七十個會員國的規章有問題? 又檢察官認為 賽鴿 與 賽馬活動相同,即具有博奕性質,但事實上,賽鴿運動採 “會員制”,不同於 賽馬活動 的情況 ,即任何人皆能參與。
另外,檢察官再提到 “配西” 即賭博,當時法院已傳本人作證,正當本人拿出一疊資料時,檢察官馬上提出 “反對” 本人當證人。隨後與律師討論後,認為此次作證對判決的影響不大,所以,決定本人這張王牌留待下次使用。
看了本人敘述後,不知鴿友是否同感? 真是一則大笑話啊! 檢察官反對本人當 “證人” 的理由是不能讓 “專業人士” 當證人,難不成要找一個什麼都不知道的人來作證嗎? 如果一個對航空事業外行,甚至是完全不懂的人來作證,那這樣來作什麼證? 難道只是來站一站,然後等領證人車馬費嗎?
本人自幼即喜愛養鴿,也可說從小便進入鴿界,從學生時代便開始參賽。憑著對賽鴿運動的熱愛,只要鴿界有需要本人的地方,本人定當義不容辭,頃全力相助,以維護賽鴿運動在台灣的正當性;期能讓鴿友繼續合法參與 “航空事業”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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